豫农机科文[2006]45号
关于加强拖拉机驾驶员培训
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机局:
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全省有124个培训机构通过了审查和现场评审,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覆盖了全省近80%的县(市、区),为搞好拖拉机驾驶培训创造了条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新近出台的《河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全省农机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顺利交接、平稳过渡、健康发展,现对我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健全手续,及时做好登记注册工作
根据农业部《管理办法》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是一个自主办学、自我发展的培训实体。目前,尚有一部分已取得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或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健全手续,保证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豫政法[2005]49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4号)精神,拖拉机驾驶培训收费属于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的一种,实行市场调节价,即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自行核定。各培训机构可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数,参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社会自愿性培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合理的收取培训费用,并将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辖市农机局备案。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河南省社会自愿性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三、加强教学管理,加大经费投入
目前,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处在建立初期,从内部管理到硬件建设都不够完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强建设。一是要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省局指定的培训教材,聘用经省局考核合格并取得《准教证》的教学人员,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培训。二是要努力改进培训方法,开展多种形式办学,提高培训效果。除搞好驾驶操作技术培训外,还要注意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农机监理员讲课、请肇事驾驶员谈体会等方式,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三是要加强教学人员管理,建立教员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评议制度,设立教员培训质量排行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四是要建立完善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培训申请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要按照《管理细则》规定的《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内容,认真落实学员签名、教员签名、培训单位签署意见的制度,学员凭《培训记录》方可向农机监理部门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试。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鉴于农业部《管理办法》对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培训管理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已具备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资格的地方,其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业务由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资格的地方,可仍由当地农业机械化学校承担,但都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管理办法》和《管理细则》中有关培训业务管理的规定开展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按照《管理规定》,我省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逐步实行社会化,自2007年9月1日起,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培训业务由具备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承担。
四、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后,培训工作已由县农机校承担转变为由社会力量承办,相应改变了农机管理部门与培训学校的隶属关系,农机管理部门实现了从主办到监管的职能转变。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好新的职责,一是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和《管理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未经培训或达不到规定培训学时要求就核发《培训记录》的培训机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业整顿或取消培训资格的处罚。二是按照《管理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做好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资格的申报受理工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农机 培训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民政厅。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办公室2006年4月28日印发